昆明房票金额余额兑换规则
导语 为积极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工作,妥善解决征拆未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昆明房票金额余额兑换规则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房票可分次使用。房票持有人在房票发放6个月后,未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兑付货币,申请兑付的货币应当扣除相应的房票奖励。
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已使用房票金额未达90%的,在扣除未使用部分对应房票奖励金额后,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金额;已使用房票金额超90%(含)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所有金额。
房票持有人申请房票金额余额兑付的,除已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外,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时间的过渡费用。房票持有人申请兑付货币时,房票中的安置补偿金额对应部分的利息同时兑付,利息以出票之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