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房票工作机制保障
导语 为积极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工作,妥善解决征拆未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昆明房票工作机制保障
(十二)等额筹措房票资金。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须设置房票资金专用账户,筹措安置资金纳入专用账户进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推行房票使用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核发的未结算房票面值总额不得高于专用账户归集资金总额。
(十三)全市统一开展房票结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搭建房票使用管理服务平台,与房源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交互。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成交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后,由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票使用管理服务平台申请资金结算。按照“房票核发人”的授权委托,“昆明市房票使用管理服务平台”自动生成《房票结算拨付通知书》共享发送到房票结算银行。房票结算银行应根据《房票结算拨付通知书》及时进行拨付。
(十四)强化监督管理。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应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参与推行房票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房源入库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追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昆政办〔2022〕56号)同时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