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停办车辆购置税业务
导语 云南省即日起停办车辆购置税业务至2015年9月7日24时,及时9月28日才恢复车辆购置税的业务办理。详情请关注昆明本地宝。
云南省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将推广应用金税三期系统,所以定于2015年8月28日18时至2015年9月7日24时进行新旧系统切换,暂时停办车辆购置税业务,9月28日恢复办理。
车辆购置税:
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一、停办业务时间
2015年8月28日18时至2015年9月7日24时,地点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委托代征点,停办车辆购置税业务。
二、恢复办理业务时间
2015年9月8日起,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委托代征点,恢复正常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三、业务办理相关事项
(一)购买车辆的纳税人,请与机动车经销企业核对《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所列信息是否与车辆合格证明信息及车辆实际信息相符。
(二)2015年8月28日前已取得《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及车辆合格证明的纳税人,需办理落户手续的,请于2015年8月28日下午17时30分之前到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委托代征点,及时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三)在停办车辆购置税业务期间,购买车辆的纳税人可以委托机动车经销企业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期为自购买、进口或取得之日起60日内。在此期间申报纳税均不会产生滞纳金。在系统切换期间,由于停办业务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核实后不予加收。
四、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单原件;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和复印件;
(五)车辆购置税申报表二维码(省内购置车辆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