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报废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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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报废标准
(一)营运(非出租)载客汽车使用年限达10年的;
(二)微型普通客车使用年限达15年的;
(三)20座以上(含20座)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达8年的;
(四)轻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达10年的;
(五)三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达6年的;
(六)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达9年的;
(七)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7年的;
(八)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10年的;
(九)旅游载客汽车使用10年,检验合格后延长使用年限达5年的。
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