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指南

  办理了养老保险之后,常常面临转移的需求,那么转移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材料,以及需要什么流程呢?本地宝为你整理解答。

转移规则

1、参保人在本市辖区内因婚、嫁、娶等原因变更常驻地点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办理转移,但只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基金。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向参保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已领取养老基本生活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可委托他人代领或一次性支清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 参保人死亡的,其亲属须向参保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证明,从其死亡的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有关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办理材料

省外转出: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00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

省外转入: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省内转出:

1.身份证;

2.职工调动证明;

3.劳动合同等用工或解除、终止证明;

4.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1、省外:

转出:

(1)参保人携资料报社保局窗口审核;

(2)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3)社保局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5)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6)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业务资料进行归档。

转入:

(1)参保人携资料报社保局窗口审核;

(2)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3)社保局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业务办理材料进行归档。

2、省内:

(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上述材料报社保局1-4号窗口审核;

(2)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和转入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

(3)社保局收到转入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后,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为其办理账户转出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

时限:即办

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昆明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老】可获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缴费入口、测算养老金,并可获缴费时间、缴费流程、待遇等。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