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领养孩子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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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程序
1.办理收养登记时,应身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民政部证明;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的证明;
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出具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并提交其他有扶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申请收养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弃婴发现地(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审查并作必要的调查,收养人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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