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民民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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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变更
受理机构
市公安局及各分局户籍科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事项申办条件
根据《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3)《户口簿》。
办事处理流程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市民宗委;
2、市民宗委审核,加盖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省民宗委;
3、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
4、申请人持省民宗委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服务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