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动车载人规定

导语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昆明电动车载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八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醉酒后驾驭畜力车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七)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驶的;

  (八)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逆向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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