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宾馆酒店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宾馆酒店行业的价格行为,迎接泼水节的到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宾馆酒店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政策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宾馆酒店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一、严格自律,依法经营

  各宾馆酒店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宾馆酒店服务价格。

  二、明码标价,规范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各宾馆酒店必须对所有服务价格依法进行明码标价。

  三、下列行为属违法行为:

  1.未在前台醒目位置对客房价格进行明码标价或者标价内容不规范、不完整的;

  2.标价牌、价目表摆放(悬挂、粘贴)位置不醒目或破损、字迹模糊后未及时更换的;

  3.虚假降价、虚假优惠的;

  4.客房内摆放的有偿消费品未明码标价的;

  5.未在宾馆酒店内消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娱乐、商务、车辆停放等服务价格的;

  6.对已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消费协议的宾馆酒店,拒不执行协议价格的;

  7.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客房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8.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9.节假日或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各宾馆酒店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0.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的房间订单生效后,宾馆酒店经营者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在标价之外另行加价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宾馆酒店经营者应立即对照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完善。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实行常态化管理,对一经查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面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行为,并发起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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