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山入山人员须知(进山管理公告)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苍山的保护和管理,规范苍山入山人员管理,保护苍山生态环境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严防森林火灾,保障入山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告知如下。

  苍山入山人员须知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

  二、禁止任何人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现行的行政审批程序,向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向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及批准文件进行报备。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按现行的行政审批程序,向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批准后,如要标本采集的,还需经县市林草局批准,后向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及批准文件(标本采集许可文件)进行报备。

  经批准从事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苍山保护管理目标。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

  进入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

  三、严禁擅自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开展各种徒步、健行、拓展运动、登山、探险、穿越、露营等活动。

  四、禁止外来住户迁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居住。

  五、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原住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接受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违反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一)开山、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五)擅自移动、毁坏界标、标识;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采摘花卉、果实、茎叶;(九)挖掘、采集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十)设置排污口;

  (十一)野外用火;

  (十二)开发地下水资源;

  (十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取水;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人员应确保自身安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开展自救,同时就近向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属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求助,但入山人员应自行承担所产生的后果。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