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南京市缴费基数标准

关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公布如下:
一、关于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市本级和江宁区。
1、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2元的60%的,人均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189元/月。
2、参保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按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5元的300%确定,具体标准为8115元/月。职工个人月收入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不缴社会保险费。下限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189元/月。
(二)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县。
1、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均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189元/月。
2、参保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具体标准为5946元/月;下限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189元/月。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市本级、江宁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2元确定,下限下浮至70%,即月缴费基数为1387元(1982元×70%),月缴费额为277元(1387元×20%)。
(二)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2元确定,下限下浮至60%,即月缴费基数为1189元,月缴费额为238元(1189元×20%)。

三、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及符合按月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2096元。

四、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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