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晋宁区滇池流域重点水域违规露营、垂钓管理的通告

导语 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禁捕管理秩序,巩固“十年禁渔”成效,规范滇池流域重点水域露营、野炊、烧烤、篝火、垂钓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晋宁区滇池流域重点水域露营、野炊、烧烤、篝火、垂钓等行为的管理通告如下。

  晋宁区滇池流域重点水域违规露营、垂钓管理的通告

  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要求,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禁捕管理秩序,巩固“十年禁渔”成效,规范滇池流域重点水域露营、野炊、烧烤、篝火、垂钓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晋宁区滇池流域重点水域露营、野炊、烧烤、篝火、垂钓等行为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长期禁止垂钓的区域: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及晋宁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垂钓区外的所有区域。

  (二)全面禁止垂钓期:

  1.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天然水域鱼类自然繁殖期,此时段为全面禁钓期,滇池流域所有水域禁止一切垂钓(包括公布的垂钓区);

  2.每年7月1日0时至次年2月28日24时6:00-18:00允许在划定垂钓区备案垂钓, 禁止违规垂钓及夜间垂钓;

  (三)禁止露营、野炊、烧烤、篝火的区域: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

  二、管理规定

  (一)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禁止在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露营、野炊、烧烤、篝火;

  (二)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之规定,禁止在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缓冲区违反规定垂钓;

  三、法律责任

  (一)依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在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露营、野炊、烧烤、篝火的,由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依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违反规定垂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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