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四川、青海省入(返)丽人员疫情防控的通告(第19号)

导语 近期,四川、青海省多地陆续发生新冠肺炎本土疫情,为切实做好我市外防输入工作,有效降低疫情输入风险,现就加强四川、青海省入(返)丽人员疫情防控作如下通告。

  关于加强四川、青海省入(返)丽人员疫情防控的通告(第19号)

  一、从8月30日零时起,对所有有四川、青海省旅居史入(返)丽人员,采取“3+4”防控措施(3天集中隔离、4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

  二、对近7天内(8月23日至29日)有四川、青海省旅居史入(返)丽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管控,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

  三、人员管控期间核酸检测频次和要求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四、近7天内有四川、青海省旅居史及拟来(返)丽人员,要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村组)、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疫情变化,动态调整四川、青海省入(返)丽人员防控要求。

  来源:丽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布时间: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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