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昆明发布加强疫情防控的通告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我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新冠病毒输入性风险,确保我市冷链食品安全,现就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关于重申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我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新冠病毒输入性风险,确保我市冷链食品安全,现就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主要包括冷冻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等),必须进入我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区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货品经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出库证明后方能在我市储存、销售、加工。

  二、我市在明品福云南东盟国际冷链物流中心、宝象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各设立一个集中监管仓区。明品福云南东盟国际冷链物流中心联系人及电话:朱兆宇 13888522557,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263号;宝象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师云13629668615、刘启周13408793435,地址: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宝象万吨冷链港(原昆明焦化制气厂内)。

  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到达昆明之前24小时,主动向集中监管仓预约,并如实申报货主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商注册号、海关报关单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收货单位、货物流向、运输车辆、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四、对于存在以下涉及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区而不进的;

  (二)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倒换国产包装经营或拆零虚假标注国产食品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倒包销售”行为;

  (五)伪造、变更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出库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其他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进口冷链食品违反相关管控规定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5。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昆明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隔离】可获全国各地隔离/核酸政策查询入口、云南各地疫情防控政策、出入境隔离政策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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