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疫情防控政策(持续更新)

导语 通知指出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贯彻落实第九版防控方案、二十条优化措施和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十条措施。

  德宏州疫情防控政策

  | 2023年1月8日

  1月8日起云南将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详细如下:

  》》云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方案(全文+简版)

  | 2022年12月12日

  通知指出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贯彻落实第九版防控方案、二十条优化措施和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十条措施。

  》》12月8日德宏州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

  | 2022年11月11日

  非必要不前往发生疫情地区,如确需出行,请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防控政策,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疫要求,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出行途中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11月11日德宏州疾控中心疫情防控风险提示

  | 2022年11月2日

  为落实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有效降低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根据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对来(返)德宏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最新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德宏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 2022年8月15日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本土疫情,部分地区疫情出现外溢。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守牢“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底线,现就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德宏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版通告

  | 2022年8月5日

  当前,全球新冠疫情仍处于高发态势,国内疫情出现反复,时值旅游高峰期,人员流动增多,多地陆续发生因聚集聚会活动引发的聚集性疫情。为保护您和他人身体健康,提示如下:

  》》8月5日德宏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防控温馨提示

  | 2022年7月6日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国内有本土疫情地区的高、中、低风险区人员来(返)德宏前必须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村委会)报备,并配合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德宏州关于调整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 2022年1月22日

  农村地区是我省、我州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难点区域,外出务工人员是农村疫情防控的重点人群,特别是春节将至,返乡人员、跨区域作业人员逐渐增多,人员流动频繁,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为做好我州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特向我州在外务工乡亲们发出倡议:

  一、坚持非必要不返乡,减少人员流动感染风险

  (一)在中高风险地区务工的我州农民工,务必遵守当地防控政策,为避免造成疫情传播风险,解除防疫管控后倡导就地过节、就地监测、就地工作。

  》》2022年德宏州疫情防控春节返乡政策加强版一览

  | 12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4号)要求,现公布腾冲市、金平县、河口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江城县、孟连县、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芒市、盈江县、陇川县、瑞丽市、泸水市、镇康县、耿马县、沧源县为陆地边境口岸城市。

  为有效控制疫情传播风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离开上述19个陆地边境口岸城市的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请有关人员认真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如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开云南陆地边境口岸城市需要核酸检测吗?

  | 9月3日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特别是瑞丽“3·29”“7·04”疫情对德宏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帮助困难群众、个体经营户、企业等群体度过难关,加快经济恢复和稳定就业,德宏州系统研究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9月3日,德宏州第一批扶持政策出台,涉及金融、企业复工复产、民生保障、市场流通4个方面21条具体措施。

  一、金融财政扶持政策

  (一)继续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本付息安排等政策,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因疫情产生的罚息、复利予以免收,全力帮助企业和个人纾困解难。

  (二)政策性银行和各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对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线下)一年期利率下调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再适当下调。

  (三)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四)各保险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客户,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费。

  (五)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不作硬性要求,担保费率按0.5%收取,减免费率由州级财政承担补贴。

  (六)对承租州级国有资产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1年4至12月房租,各县市参照执行。鼓励非国有单位、个人生产经营用房业主减免承租人租金,缓解疫情造成承租人生产经营和生活困难,为全员抗疫共同做出贡献。

  二、企业复工复产扶持政策

  (七)州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注册地在州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拟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7月1日—12月31日新招录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且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八)对复工复产急需进口的原材料等重要物资,实行预约通关,优先安排检测,第一时间验放。

  (九)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先证后查、行政许可延期办结、企业异常名录审慎监管、企业技术服务性减免收费。对因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有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十)已征得有关企业同意,各县市县城所在地城市供排水价格统一在现行各类用水终端价格的基础上降低10%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一)已征得有关企业同意,天然气(不含LNG)终端销售价格统一在现行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民生保障扶持政策

  (十二)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整户家庭成员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全部纳入低保或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除死亡人员和考取公职人员外,全州低保对象2021年12月底前只进不出,做到应保尽保。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不超过全州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有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打破救助对象户口、城乡界限,做到有难必救。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扶持期限为三年,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五)对因疫情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予以安置,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安置期限为6个月以内。

  (十六)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每月发放6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每月发放300元。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300元。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十七)对今年州内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研究生和本科4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中专2000元/人。所需资金州县各承担50%。

  (十八)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村寨管控,导致生产者无法收获已成熟农产品的,由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帮助完成采收(不能用机械采收的除外),并送至群众家中,产生的费用由属地县市政府和农户各承担50%;导致农产品滞销的,价格在取得生产者认可后,由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纳入疫情期间物资统一配送体系解决。

  四、市场流通扶持政策

  (十九)对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的“批零住餐”企业,给予累计1360余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项目,给予累计2439万元资金支持。

  (二十)发放餐饮、农贸商超、日用品线上消费券300万元。将外卖骑手、快递人员等纳入重点保供人员管理,给予核酸检测等抗疫累计补助100万元。给予重点保供物流企业累计补贴100万元。

  (二十一)对外贸百强企业、应急保供超市、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因调运货物入州所产生的代驾费用、消杀费用,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对跨境物流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270万元资金补助。

  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条款中无明确时限规定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级政策变化,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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