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户籍要求: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昆明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婚姻及年龄要求: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住房面积要求: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收入要求: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年度工资总收入证明;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三、申请流程
1.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以户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上述材料。
2.受理: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房产管理局。
3.审核:区房产管理局接到受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受理部门送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房产管理局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张榜公示,或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面积等情况。
5.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局针对所提异议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产管理局登记。
6.轮候:按照“困难优先”原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经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综合评分后,按其得分高低顺序依次排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7.选房: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数量和登记的轮候人数,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发放《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购房凭证》当年有效,编号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当年不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如需继续购房,必须重新申请。申请家庭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凭证》和户主本人身份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
四、注意事项
1.经济适用住房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申请过程中需如实提供材料,如有隐瞒、欺骗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购房资格,并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议您在申请前仔细阅读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