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无人机禁飞区域(持续更新)
导语 为维护2024年“观鸥季”期间的公共安全,尊重红嘴鸥的自然习性,杜绝各类“低慢小”航空器的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详见全文。
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2024年“观鸥季”期间的公共安全,尊重红嘴鸥的自然习性,杜绝各类“低慢小”航空器的违法违规飞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主要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主要类型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及航天模型)、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载人热气球、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2024年11月4日0时起至30日24时期间,在昆明市辖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等4个行政区域内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飞行活动。对于有其他工作保障和应急作业需求的飞行活动,应当按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的相关规定,经南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实施飞行。
三、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机关做好基础信息采集及维护。
四、对违反规定在禁飞区域和空中限制区范围擅自实施飞行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