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导语 各县(市)区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各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各县(区)税务局,阳宗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磨憨—磨丁合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保中心。

  2024年度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云南省财政厅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12号)公布的数据,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177元,现将2024年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一)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申报缴费工资,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177元的300%确定(即:21531元/月);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177元的60%确定(即:4306元/月)。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新保底封顶线自2024年8月启用。

  (二)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7177元/月。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新缴费基数自2024年9月启用。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

  (一)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按参保人数(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6%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单位的缴费标准为43.06元/月/人,个人的缴费标准为1元/月/人。

  (二)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其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以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6%加每人每月1元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即:44.06元/月/人。

  (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新缴费标准自2024年9月启用

  三、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和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执行标准

  (一)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账基数,按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177元/月)和2023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431元/月)之和的平均数计算,即5304元/月。

  (二)无养老金的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按2023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即3431元/月。

  (三)以上划账基数自2024年8月开始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医保、税务部门应加强宣传,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要求通知到各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并对缴费基数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虚报、瞒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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