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一览

导语 11月13日,市政府官网发布《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分为7章30条,对总则、缴存、贷款、政策支持、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进行规定,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力度,持续助力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

  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灵活就业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时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年累计最低缴存金额与本市当年单位缴存职工个人年最低缴存金额相同。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后,可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原参加本市自愿缴存制度的,可自愿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无条件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来源:昆明市政府网

  政策原文:https://www.km.gov.cn/c/2023-11-13/47936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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