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一览
导语 11月13日,市政府官网发布《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分为7章30条,对总则、缴存、贷款、政策支持、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进行规定,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力度,持续助力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
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首次缴存满12个月,且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已按照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六)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缴存频率、缴存时长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共同申请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规则计算。
灵活就业缴存人和单位缴存职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按其规则计算的贷款额度合并后,得出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住房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该笔贷款发放时的贷款受托银行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超过规定期限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贷款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政策来源:昆明市政府网
政策原文:https://www.km.gov.cn/c/2023-11-13/47936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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