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33种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单

导语 昆明在养犬重点管理范围内禁止饲养33种烈性犬以及由公安机关、畜牧兽医部门鉴定的体高(肩高)超过61cm以上的其他杂交烈性犬也在禁养范围之内。

禁养提示

禁养犬种数:33个

禁养区域:昆明市主城5区有36个街道和市级以上开发区(度假、经济、工业园)区所辖的全部区域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其余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

处罚措施: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对重点区域内设置养殖场所的,由农业(畜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农业部门执法期间,对开办动物养殖场所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应条件和处罚依据执行。此外,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33种禁养烈犬

1、藏獒

2、比特斗牛

3、阿根廷杜高犬

4、巴西非拉犬

5、日本土佐犬

6、中亚牧羊犬

7、川东

8、苏俄牧羊犬

9、德国牧羊犬

10、牛头

11、马士提夫

12、意大利卡斯罗

13、大丹犬

14、俄罗斯高加索

15、意大利扭玻利顿

16、斯塔福

17、阿富汗猎犬

18、波音达

19、威玛猎犬

20、雪达犬

21、寻血猎犬

22、马仙吉犬

23、英国斗牛犬

24、秋田犬

25、纽芬兰犬

26、贝林登

27、凯丽蓝

28、中华田园犬

29、苏联红犬

30、昆明犬

31、杜宾犬

32、比利时牧羊犬

33、罗威纳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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