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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租房优化租赁管理

导语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因行动不便及房屋质量问题等特殊原因需调换房屋的,可向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申请调换本项目空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进行1次换房。

  昆明公租房优化租赁管理(5月1日起实施)

  在租赁管理方面,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主城八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住价格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此外,规定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婚姻、生育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变动,需要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家庭人口发生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结合现阶段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际,经充分听取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及运营(管理)单位意见,同时借鉴广州、南宁、成都等地政策规定,明确“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因行动不便及房屋质量问题等特殊原因需调换房屋的,可向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申请调换本项目空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进行1次换房”,满足部分确有换房必要的承租家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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