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家庭须在2023年1月1日前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补贴领取条件,且已连续6个月以上领取全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个人)。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
②、无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监护人须满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无房的条件。
③、军烈属;
④、伤残军人;
⑤、两参人员;
⑥、依据“低保相关条例”规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其中:精神或智力残疾的残疾人不能作为申请人独立申请,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⑦、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⑧、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通知》(云人社发〔2013〕154号)等政策文件,五华区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确定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子宫癌、肝癌、胰腺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非霍奇金淋巴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20种疾病列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
(二)不得申请本次配租的家庭: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因离异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或享受福利性住房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转租、转让原有住房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已经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已配租过廉租住房,后自行放弃或被腾退的。
1、《各区廉租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内容,并在申请表背面责任告知书相应位置签字、摁手印。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准备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①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②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1份;
(2)婚姻证明
①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已婚证明复印件1份;
②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1份;
③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复印件1份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
(3)宅基地自建房证明
涉农街道的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属于农业户口的,涉农一方需要提供由户口所属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建房情况证明原件1份,详见《个人宅基地建房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特殊类型证明
①属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
②属烈属的,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1份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1份;
③属伤残军人的,提供《残疾军人证》复印件1份;
④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1份;
⑤属两参人员的,提供《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证》(复印件1份);
⑥重大疾病范围内的,提供证明材料、检测报告须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提供复印件1份。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前将《五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户籍所在社区,由社区完成申请次申请材料的查验,收件工作。逾期未交件,造成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社区、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交材料,按联审联办工作流程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次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社区、办事处、住保部门进行“三审三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摇号程序,准备参加摇号选房。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有投诉举报的,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街道进行核查。如查实申请人未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配租资格,该家庭5年之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若经查实吧,举报或异议不实的,将再次进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进入摇号程序,准备参加摇号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