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
1、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2、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个人缴费: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在购买保险时未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个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个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信息凭证。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个人在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除按规定不需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免税车辆外,个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