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办理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导语 昆明办理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注意事项需要注意所得分配、亏损弥补、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之间扣除方式。

  昆明办理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01 所得分配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02 亏损弥补

  (1)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03 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之间扣除方式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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