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语 人才公寓优先保障区内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租住,凡符合下列条件其一的,均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盘龙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人才公寓优先保障区内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租住,凡符合下列条件其一的,均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创新人才

  1.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2.地方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云岭学者、高端外国专家、兴滇人才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春城人才计划”人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云南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3.其他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海外一流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内“双一流大学”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并在本区内创办企业的非遗传承人及文创类人才。

  (二)创业人才

  1.在盘龙区自主创业,近3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在盘龙区自主创业,年度纳税总额年增幅在20%及以上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3.盘龙区重大招商项目、重点骨干企业、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才。

  (三)其他紧缺急需人才

  主要是指社会、行业认可但无学历、无职称的人才,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进行认定。

  第六条 人才公寓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昆明市主城区(盘龙区、官渡区、五华区、西山区、呈贡区)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申请人未享受过省、市、区三级政府部门发放的购房补贴或住房补贴;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登记地均在盘龙区。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作或开展项目研发合作的,需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聘用合同。

  第七条 各类人才所在单位为人才公寓的申请人,负责为人才办理入住申请、租房退出等相关事宜。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住房政策研究、政策解释;指导监督人才公寓运营管理;负责人才公寓租金补贴预算、兑现;负责各类人才入住公寓资格审定。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区人才公寓统筹规划以及人才公寓建设的指导监督等工作,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创业人才入住公寓资格审查。配合做好人才公寓运营及补贴兑现等相关工作,负责审核人才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

  区科工信局:负责创新人才入住公寓资格审查。

  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运营监督管理、租金补贴等资金保障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相关人才纳税及企业高管收入情况查询审核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市场主体经营状况,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才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开具相关信息记录证明。

  开投集团: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建设和运营管理。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人才入住公寓资格的审查,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人才公寓以单位租赁方式申请。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房源情况,结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和申请顺序,实行轮候分配。

  第十条 申请申报。申请人根据租房需求向本单位提交《盘龙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受理审核。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区人社局、区科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商投局、区税务局等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签批《盘龙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房源分配。人才公寓运营机构收到联合审核意见后,根据可供房源等情况进行具体分配。

  第十三条 签约入住。人才公寓运营机构与人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缴纳押金、租金,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公寓退租。租赁期满、中途停租等情况需退租人才公寓的,申请人于当月内按照人才公寓运营机构管理要求办理退租手续,领取《盘龙区人才公寓退租申请表》并及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销号。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对公寓进行装修装饰,并配备必要的家具、物品,满足“拎包入住”条件,负责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的押金、租金基准价格由人才公寓运营机构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营成本等因素,每年核算并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公布。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押金、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承担,人才公寓运营机构负责收取,专款专用,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公寓的维护管理,押金退租时返还。

  第十八条 入住人才公寓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电视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承担;公寓设施物品有丢失或有人为损坏情形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承担。

  第十九条 人才入住人才公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收回公寓。

  (一)入住人才及其配偶已在昆明市主城区内购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单位已不在盘龙辖区范围、且纳税登记地

  在盘龙区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使用的。

  (五)转租、出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六)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七)不配合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九)有其他需要终止使用的情形。

  租赁期间出现第四至第八项情形的,应向人才公寓产权单位支付年租金基准价30%的违约金并退回实际享受的补贴,同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离职、外调、获得住房、违法违纪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使用期满、中途停用或者被取消使用资格的,应在7—10天内腾退住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对该房屋中所有个人物品处置的权利,由人才公寓运营机构进行清理收房。

  第六章 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按以下补贴标准执行。

  (一)符合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创新人才第1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最长3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二)符合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创新人才第2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20平方米、最长3年、最高70%的租金补贴。

  (三)符合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创新人才第3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最长2年、最高40%的租金补贴。

  (四)符合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创业人才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最长3年、最高50%的租金补贴。

  (五)符合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其他紧缺急需人才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最长2年、最高50%的租金补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才公寓运营机构定期和不定期核对房源信息,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开展检查,如发现与房源居住信息不相符或已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承租人后续管理,用人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经查实后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限制该单位3年人才公寓申请资格。承租人须遵守人才公寓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规定或损坏公寓设施的,须进行赔偿或退出人才公寓。承租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应廉洁奉公、依规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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