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导语 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在7月1日发布。

  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提高到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州(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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