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发布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通知(附收费标准)

导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范围和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制定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结合云南实际,将可替代性较强、竞争充分或个性化需求较强的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或协议公证服务等项目移出清单,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和法律文件文书类公证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清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自主定价或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

  (一)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

  (二)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三)对年满80岁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四)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五)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费优惠。

  鼓励各公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低收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建立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每年期末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年终报告和检查工作,各级公证机构应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有关情况。同时健全公证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每5年对公证服务收费政策、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价格政策。

  (二)加强收费和服务监管。各级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和服务的监管,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证服务和市场秩序。

  四、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一)加强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监管。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项目时,应向当事人详细说明项目的服务内容、方式、质量、时间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及支付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

  (二)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公证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分类核算,鼓励按收费项目单独核算,定期开展财务审计,政府指导价服务项目收支信息每年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压减不合理支出,降低运营成本。同时,规范工作流程和规则,加强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管理,为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公证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和收费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综合配套施策

  (一)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公证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公证机构与提供同类服务的市场主体之间应公平有序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公证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不断优化创新公证服务方式。积极推动公证机构与司法行政、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公证机构应开发电子公证平台,探索电子公证、网络公证,推进“一网通办”,努力降低公证服务成本。

  六、其他管理事项

  (一)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继续按照《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云价收费〔2018〕21号)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7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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