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政策公告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事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印发《云南省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

  云南省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事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印发《云南省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事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殡葬改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等安排用于殡葬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殡仪馆新建、改(扩)建、修缮及殡葬设施设备购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其他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和殡葬事业项目。

  第五条 补助标准:新建、改(扩)建殡仪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和其他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项目每个补助20—50万元,购置殡仪车每辆补助不超过25万元,购置火化炉每台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购置火化炉尾气处理设备每台补助不超过50万元,其他项目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情况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择优推荐、逐级申报。每年6月底前,由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初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民政、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素包括:基本情况、预算投资、资金用途、地方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实施时间、完成时间、绩效评价指标等要素。凡不符合补助范围以及申报要素不全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殡葬改革推进成效、项目申报和建设、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等因素,重点支持保障任务重、绩效评价好、社会效益明显的入库项目。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按照“全省统筹、突出重点、分类补助、分类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十条 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未进入财政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民政部门应于15日内将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0日内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补助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用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上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经当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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