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房贷条件的公告

导语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等政策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为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工作,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力度,促进昆明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五次全体委员2016年12月2日审议,同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等政策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

  (一)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交易完成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上完整记录土地信息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不动产权证书》上无土地信息的,需提交《昆明市个人已购住房土地登记查询结果(登记)表》,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有宗地号或分宗号,且“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无宗地号或分宗号,“使用权类型”非 “出让”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二)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记录姓名不一致,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证书记录的住房为同一套,房屋坐落地址一致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昆明市个人已购住房土地登记查询结果(登记)表》,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有宗地号或分宗号,且“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无宗地号或分宗号,“使用权类型”非 “出让”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三)《不动产权证书》上土地信息不完整,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风险提示函》或《申请不动产登记承诺书》等,由贷款承办银行提交并签章。

  (四)其余贷款受理条件和操作流程不变。

  (五)上述政策自2016年12月06日正式执行,

  二、继续执行昆政发〔2015〕52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等相关政策

  (一)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

  (二)对与中心开展按揭合作的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继续执行5%。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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