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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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期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借款人为男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借款人为女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5周岁;其最长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30年。

  (二)按国家规定延长工作年限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计算贷款年限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其最长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借款人可自愿按抵押物总价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温馨提醒: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优惠贷款。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商品房且房地产开发商未与管理中心签定《商品房按揭款合作协议》的,借款人可提供自有的、第三人的现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需进行评估),或提供有价证券设定质押担保(抵押率为70%,质押率为80%)。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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